法規名稱: 桃園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每日上午八時前及下午十時後,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
爆竹煙火。但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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