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科長、主任、督察、秘書、專員、技
正、股長、督察員、警務正、警務員、巡官、技士、警務佐、巡佐、技佐
、警員、辦事員、書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