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有設置監視錄影系統之必要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設備規格、預算分析書。
二、建置需求規範書、設置地點現場設備配置圖(含線路布設、攝影機拍
    攝方向及其他標識等)、網路線路申請書、攝影機及設備機箱暨線路
    附掛安裝同意書。
三、後續保養維修計畫書。
四、設置完成後每年合法電力、網路傳輸及保養維修費用支付來源。
五、其他相關文件。
本府警察局受理前項申請後,得召集申請機關及本府相關機關辦理現地會
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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