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條文關聯

地方稅務局受理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後,應依下列標準,酌情核准延期繳納
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地價稅額增加未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二個月
    或分二至四期。
二、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者,就增加之稅額
    得延期二至四個月或分二至八期。
三、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二至六個
    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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