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受理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後,應依下列標準,酌情核准延期繳納 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地價稅額增加未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二個月 或分二至四期。 二、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者,就增加之稅額 得延期二至四個月或分二至八期。 三、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二至六個 月或分二至十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