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本特別稅依下列方式計徵:
一、依第三條第一款課徵者,按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每立方公尺
    以新臺幣十元計徵。
二、依第三條第二款課徵者,按收容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每立方公尺
    以新臺幣三十元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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