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31
人,瀏覽人次:
91127411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第5條
本特別稅依下列方式計徵: 一、依第三條第一款課徵者,按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每立方公尺 以新臺幣十元計徵。 二、依第三條第二款課徵者,按收容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每立方公尺 以新臺幣三十元計徵。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