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市機動車輛分為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四類,各類車輛使
用牌照稅額,依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
課徵之。領用臨時牌照及領用試車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課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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