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機動車輛分為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四類,各類車輛使 用牌照稅額,依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 課徵之。領用臨時牌照及領用試車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課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