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社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所、俱
樂部等,經常舉辦娛樂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在任何場所舉辦,其
代徵人應依法負責代徵娛樂稅,並辦理營業登記,領用娛樂票券。其臨時
舉辦娛樂者,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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