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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5條
下水道機構於施工完成後,如需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或臨時使用土地 時,僅就其擴大或臨時使用土地部分依前二條規定支付償金或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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