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於預定懸掛廣告物前十五日至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
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許可並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懸掛:
一、申請書。
二、廣告物內文樣張(註明管理者及其聯絡方式)。
三、計畫書(敘明廣告活動內容、懸掛期間、地點、數量、管理者及聯絡
    電話)。
四、其他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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