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預定懸掛廣告物前十五日至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 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許可並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懸掛: 一、申請書。 二、廣告物內文樣張(註明管理者及其聯絡方式)。 三、計畫書(敘明廣告活動內容、懸掛期間、地點、數量、管理者及聯絡 電話)。 四、其他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