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案之提出,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 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之 。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 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鄉(鎮、市)別裝訂 成冊;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