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
  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之
  。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
  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鄉(鎮、市)別裝訂
  成冊;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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