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候選人及政黨於公告之競選活動期間內得於本縣轄內道路兩側、分隔島
 、橋樑兩側、車站前三十公尺內及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三十公尺內設置競
 選廣告物。但遮蔽交通標誌號誌、交叉路口路角兩側延伸十公尺內或有
 妨礙公共安全之地點不得設置競選廣告物。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辦理政見發表會或其他各種造勢活動當日,得於活動
 場所周圍二百公尺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以旗座方式設置競選旗幟,但須先
 取得該設施主管機關同意並不得違反前項但書規定。
 前項所設置之競選旗幟,應於活動結束隔日清晨六時前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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