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之使用範圍,應以一戶單元為原則,其面積不得大於本辦法附表 所規定之使用面積。但該戶僅於地面第壹層使用時,得依地面第壹層使 用面積辦理。 前項戶數認定如經戶政機關或地政機關或稅捐機關課徵稅捐分戶登記者 ,均得視同為一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