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時,應依規定繳交完整書圖文件(詳附件一)向業務單 位提出申請。 業務單位於接獲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件後,應即辦理書面審查,不合本規 則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但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個工作天內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經業務單位書面審查合於本規則規定者,即提請審議會審議之,審議通過 即予核發都市設計審議核可函。 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詳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