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設計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條文關聯

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時,應依規定繳交完整書圖文件(詳附件一)向業務單
位提出申請。
業務單位於接獲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件後,應即辦理書面審查,不合本規
則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但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個工作天內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經業務單位書面審查合於本規則規定者,即提請審議會審議之,審議通過
即予核發都市設計審議核可函。
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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