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之費用:
(一)辦理都市計畫新訂、擴大、通盤檢討及個案變更之規劃費用。
(二)辦理都市發展政策之研究及規劃費用。
(三)其他辦理都市計畫相關業務之規劃、設計、調查及活動等費用
。
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費用:
(一)土地價款。
(二)房屋拆遷戶之補償、補助及安置費用。
(三)房屋拆遷戶之獎勵及救濟費用。
(四)更新地區房屋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費、規劃設計費、
工程費(含工程管理費)、材料費、設施費、整地、圍籬、地
質鑽探費、測量費、利息、登記規費及其他辦理都市更新應計
入成本支出。
(五)更新地區出租房屋之管理、維護、稅捐、折舊、保險、訴訟及
強制執行費用等之支出。
(六)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之支出。
(七)購買移出之容積費用。
三、有關都市發展經費之支出。
四、補助以整建、維護方式辦理更新事業之費用。
五、辦理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所需業務支出,如約(聘)僱人員薪資、
機械及資訊設備、文具、差旅費、誤餐費等。
六、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
依本辦法收取之都市計畫收入限用於當地都市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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