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對於申請案件審查,除其是否合於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外,並 就下列事項綜合審核之: 一、投資計畫之可行性及對苗栗縣產業發展之貢獻度。 二、申請獎勵項目及內容之合理性。 三、公司財務穩健度及未來發展性。 申請獎勵案件經委員會審議結果應再修正文件或補充資料者,本府應明 定補正之項目內容,通知投資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