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6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對於申請案件審查,除其是否合於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外,並
  就下列事項綜合審核之:
  一、投資計畫之可行性及對苗栗縣產業發展之貢獻度。
  二、申請獎勵項目及內容之合理性。
  三、公司財務穩健度及未來發展性。
  申請獎勵案件經委員會審議結果應再修正文件或補充資料者,本府應明
  定補正之項目內容,通知投資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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