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成績考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國中補校成績考察,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
  ,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成績考察辦法第五條就鑑賞
  、晤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實作、作業、紙筆測
  驗、實踐、或其他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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