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提起申訴者,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 校為之。 申訴人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 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