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托兒機構之收托方式分下列四種:
  一、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
  二、日托: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
  三、全托:收托時間一日為十二小時以上者。
  四、臨時托:家長因臨時事故送托,每次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之服務時間不得超過晚上八時。
  安親班之服務內容應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生活照顧。
  二、家庭作業寫作。
  三、團康體能活動。
  四、才藝教學。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內容不得以升學為主之課業輔導或升學文理補習
  ,其才藝教學時數應在安親班每週活動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