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其土地及水源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養殖用地者。
    (二)非都市土地除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以外,各使用區內編定為乙
          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依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請核準得作養殖使用者。
    (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請核準得為從來使用者
          。
    (四)都市土地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申請核準得作養
          殖使用者。
  二、水源:取得水權狀、水利主管機關核發之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
      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者。
  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本縣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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