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代表由會員選舉之,不得委託他人行使權利,並由代表中互選
  會長一人負責綜理會務,對外代表自治組織,必要時得增選副會長一人
  ,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自治組織代表應選員額得依樓層或營業類別,按攤鋪位數分配,並以奇
  數為原則。應選代表員額以攤鋪位數一百攤以內設五至七人,每增加二
  十五攤鋪位,增選代表一至二位,總員額最多以十三人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