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執行移置車輛應配置警察人員隨車負責簽證舉發事項,移置後並應於原
  停車地面標示車牌號碼及保管場所。
  前項標示應使用顏色臘筆書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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