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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府受理第二條各款規定營業之申請設立、遷移或營業項目、負責人變 更登記之單位,應於登記後,將其資料送本局依法管理;受理停業、歇 業或復業等登記後,應副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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