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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地方志書纂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縣地方志書纂修事宜,縣志由本府辦理,鄉(鎮、市)志由各鄉(鎮 、市)公所辦理。 纂修志書機關,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洽請協助提供資料或約請專門人士 協助完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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