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市區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申請臨時使用市區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在活動期間為維持秩序,應自行雇用保全人員或自組糾察隊
      。但遇有妨害公共秩序之情形,非警力協助不足以排除者,得申請
      警力支援。
  二、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自行清理垃圾,未依規定即時清理者,由本
      縣環境保護局或各鄉(鎮、市)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
  三、申請人申請臨時使用市區道路,應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按次
      計費),俟活動結束後,退還保證金。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
      鄉鎮市公所申請使用市區道路者,免繳交保證金。本保證金作為申
      請使用道路範圍遭毀損時賠償復原之用。
  四、對於道路使用範圍內之花木及各項設施不得毀損,並禁止設置固定
      路障,違反者,申請人應負修繕及損害賠償責任,如申請人拒絕或
      延遲修繕及賠償時,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並得另行追償之。
  五、未經申請許可在市區道路舉辦活動者,由警察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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