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一次徵收。但營業用 車輛,得分兩期徵收,上期於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下期於十月一 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稽徵機關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開徵前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稅額 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