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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教育局設學生事務室,置主任、督學、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訓育、輔導、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毒品防治、性別平等 教育、防災教育、全民國防教育、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及護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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