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補助名額如下:
  一、獎學金:每學年一百五十名。
  二、助學金:每學年三百名。
  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補助:
  一、獎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二)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
    (三)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四)上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平均成績
          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二、助學金:
    (一)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四)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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