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其教師、職員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二)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輔導工
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其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
總務處組長專任外,餘均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教師:
(一)中一至中三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九班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
至七人;中四至中六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最多增至七人。
(二)特殊教育班及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兼任處室主任之教師員額,得增置二至四人;其他職務由教師
兼任者,不另增置員額。
(四)中四至中六每十五班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其總班級數之餘數
達八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五)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編制依教育部所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及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規定辦理。
四、專任職員: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人事室: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三)會計室: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四)幹事:六班以下置二人,每增滿六班增置一人,最多置十人為
限。
(五)設有學生宿舍者,得置營養師一人。寄宿學生滿一百人時,置
幹事一人,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再增置一人,最多置六人。
(六)每校置護士或護理師一人,七十三班以上者得置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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