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者,應於使用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檢附申請人身 分證明文件影本、計畫書、切結書向文資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應於使用日十五日前依收費標準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 證金;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本場地之權利。 前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