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得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利害關係人出席,邀 請人選應兼顧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主辦委員會之議員,均得出席公聽 會,其他議員得列席參加。 前項利害關係人係指議案之請願人及其權利義務直接或間接受議案影響 之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