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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區公所置主任秘書、課長、主任、秘書、視導、調解委員會秘書、技士、 課員、里幹事、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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