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
,劃分原則如下: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里劃設一警勤區;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里劃設一
警勤區;里過大者,得將一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為原則。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
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未來發展趨勢及配合電子化資料能正確對應傳
遞,依自治區域以不分割鄰之原則,由分局每年定期檢討調整,並報經本
局核備。
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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