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 及下列相關文件之一,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稅局)各分 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二、存摺及其他可資證明繳納確有困難之資料或相關機關核發低收入戶、 失業給付、急難救助金等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