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
及下列相關文件之一,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稅局)各分
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二、存摺及其他可資證明繳納確有困難之資料或相關機關核發低收入戶、
    失業給付、急難救助金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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