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之,會員代表不得委託他人行使職權,並
  由會員代表中互選會長一人負責綜理會務,必要時得增選副會長一人,
  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前項自治組織會員代表應選員額得依樓層或營業類別,按攤(鋪)位數
  分配,並以奇數為原則。
  應選會員代表員額以攤(鋪)位數一百攤以內設五至七人,每增加二十
  五攤(鋪)位,增選會員代表一至二人,最多以十三人為限。但自治組
  織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