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組織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之,會員代表不得委託他人行使職權,並 由會員代表中互選會長一人負責綜理會務,必要時得增選副會長一人, 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前項自治組織會員代表應選員額得依樓層或營業類別,按攤(鋪)位數 分配,並以奇數為原則。 應選會員代表員額以攤(鋪)位數一百攤以內設五至七人,每增加二十 五攤(鋪)位,增選會員代表一至二人,最多以十三人為限。但自治組 織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