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件之裁處原則如下:
一、經裁處機關查獲之違規地點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
人,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
狀。
二、未於限期內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
三、前二款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
施,其所生之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
四、違規情節重大或有公共安全之虞者,第一款、第二款之裁罰金額得
由裁處機關衡酌增額。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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