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者,本營地得拒絕或終止使用,已繳納費用概不退還。 一、活動內容有違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在營地內燃放煙火、鞭炮或放天燈。 五、夜間音響音量及活動干擾到他人。 六、其他經本營地認為不宜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