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清水岩童軍營地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者,本營地得拒絕或終止使用,已繳納費用概不退還。
  一、活動內容有違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在營地內燃放煙火、鞭炮或放天燈。
  五、夜間音響音量及活動干擾到他人。
  六、其他經本營地認為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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