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社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紹待所 、俱樂部等,經常舉辦娛樂,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在任何場所 舉辦,均應依法負責代徵娛樂稅,並辦理營業登記,領用娛樂票券。其 臨時舉辦娛樂者,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