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興建或營運期間,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核准興辦之用地,自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之日起五年,地價稅減徵百 分之三十。 原經核准減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減徵期間未屆滿五年之前,移轉與第三 人繼續興建或營運者,准予減徵至五年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