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興建或營運期間,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核准興辦之用地,自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之日起五年,地價稅減徵百
  分之三十。
  原經核准減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減徵期間未屆滿五年之前,移轉與第三
  人繼續興建或營運者,准予減徵至五年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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