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一定規模之食品製造業者應建置完整之原材料與食品添加物來源、產品 流向資料,並至少保存五年,以供查核。 前項所稱具一定規模之食品製造業者,由本府公告之。 第一項資料應包括原材料、食品添加物及產品之進出貨廠商資料、進出貨 品項、時間及數量、產品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