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回饋金應使用於下列事項: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昇生活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有關相關地區內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一般住(租)戶之基本水
      、電費之部分補貼及其它與環境保護有關事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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