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使用校外場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 書,報本府備查。 二、利用前款以外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 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 件,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報本府核定;其場地之建築使用 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之文教類使用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