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取得街頭藝人證之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應遵守各公共空間之管理
  規範,不得影響公共空間管理人許可之其它活動。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影響他人之公平使用者,執行機關或公共空間管
  理人得視活動型態及觀眾反應等因素,機動調整其從事藝文活動之區域
  。
  公共空間管理人對於第一項之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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