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之構造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 至二十公分,表面舖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 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但山坡地或因地勢關係非 設置台階無法解決者,得依建築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申請核准辦理 。 二、騎樓之天花板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表面應有適當裝飾。 三、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內設置之水溝應築成暗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