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機關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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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協助拘捕人犯致財產損失者,補償修復之必要費用;不能修復者,依
損失財產之現值補償,補償金額以五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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