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規模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9日

條文關聯

  領有使用執照之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使用用途者,其變更使用用途
  規模及範圍符合本標準第三條規定者,應備具使用項目更動申報書(如
  附件一)免由建築師簽證,並檢附下列各項書圖文件,報請主管建築機
  關備查。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原核准使用執照影本。
  三、原核准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影本。
  四、建築物之平面圖,應明確標示營業範圍及面積,且其比例不得小於
      一百分之一。
  五、未妨礙防火避難設施或構造設備等切結書(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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