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使用執照之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使用用途者,其變更使用用途 規模及範圍符合本標準第三條規定者,應備具使用項目更動申報書(如 附件一)免由建築師簽證,並檢附下列各項書圖文件,報請主管建築機 關備查。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原核准使用執照影本。 三、原核准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影本。 四、建築物之平面圖,應明確標示營業範圍及面積,且其比例不得小於 一百分之一。 五、未妨礙防火避難設施或構造設備等切結書(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