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其土地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養殖用地者。
  二、非都市土地除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以外各使用區內編定為乙種建築
      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
      則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准得為從來使用者。
  四、都市土地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
  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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