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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記錄、屍體照片、指紋等通 知附近縣市協查,並報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核對現有儲存之指紋 及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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