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騎樓地設置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設置騎樓柱者,騎樓柱正面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二十五公分,騎樓之
淨寬度(騎樓柱背面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間淨距離)不得小於二.五公
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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