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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騎樓地設置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5條
設置騎樓柱者,騎樓柱正面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二十五公分,騎樓之 淨寬度(騎樓柱背面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間淨距離)不得小於二.五公 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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