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特定行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應符合建築法令相關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相關規定。
四、營業場所之衛生應符合衛生法令相關規定。
五、營業場所營業應符合環保法令相關規定。
六、營業場所應距離高中、職校、國民中、小學、醫院之基地周邊五十公
    尺以上。但電子遊戲場業應距離二百公尺以上。
前項第六款之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同一門牌,以設立一營業主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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