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處理程序如下: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查對失蹤與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察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有他殺嫌疑者,應以殺人案件進行偵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